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瓶装饮用纯净水

瓶装饮用纯净水

更新时间:10-07 , 2015 / 825 次阅览

瓶 装 饮 用 纯 净 水        GB  17323-1998
1 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志
包装、运输、贮存要求,适用于符合本标准第3章定义的产品。

  1. 引用标准
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面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 191-90 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 5749-85 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GB 5750-85 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
GB 6682-92 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
GB 7718-94 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
GB/T 8538-1995 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
GB 10789-1996  软饮料的分类
GB 10790-89 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GB 17324-1998 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

  1. 定义

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
3.1  瓶装饮用纯净水  bottled  purified  water  for  drinking
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水源,采用蒸馏法、支离子法或离子交换法、反渗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,密封于容器中,不含有任何添加物,可直接参与饮用的水。

  1. 技术要求

4.1 水源必须符合 GB 5749 各项技术要求。
4.2 感官要求
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表1


项   目

指   标

要   求

色度,度            ≤

5

不得呈现其他异色

浊度,度            ≤

1

臭和味

无异味、异臭

肉眼可见物

不得检出

    1. 理化指标

4.3.1  质量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
表2


项   目

指   标

PH值

5.0~7.0

电导率【(25±1)℃】,uS/㎝      ≤

10

高锰酸钾消耗量(以O2计),mg/L ≤

1.0

氯化物(以Cl--计),mg/L         ≤

6.0

4.3.2  污染理化指标
污染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表3


项    目

指   标



按GB 17324 规定执行

氰化物(以CN--计)1)

挥发酚类(以苯酚计)1)

游离氯(以Cl--计)

三氯甲烷

四氯化碳

亚硝酸盐(以NO--2计)

氰化物指标、挥发酚类指标只限采用蒸馏法的产品。

    1. 微生物指标

微生物指标按 GB 17934 的规定执行。
4.5  净含量
单件定量包装净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。同批产品所抽样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。
表4


净含量
Q

负偏差

Q的百分比

mL

100mL~200mL

4.5

200mL~300mL

9

300mL~500mL

3

500mL~1L

15

1~10LL

1.5

10~15LL

150

15L~25L

1

5试验方法
试验所用的水按GB 6682 的规定。

    1. 色度、浊度、臭和味、肉眼可见物:按GB/T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    2. PH值、氯化物按GB 5750 规定的方法测定;高锰酸钾消耗量(耗氧量)按GB/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
    3. 电导率:见附录A。
    4. 铅、砷、铜、氰化物、挥发酚类、游离类、三氯甲烷、四氯化碳、亚硝酸盐、微生物指标按GB 17324 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    5. 净含量

在(20±2)℃的条件下,将水样沿容器壁缓慢倒入量筒中,读取容积数。2L以上可采用称量法。

  1. 检验规则
    1. 组批

同一班次,同一台灌装机灌装、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。

    1. 出厂检验
      1. 产品出厂前,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。检验合格后,出具合格证书,并在包装箱内(外)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。
      2. 抽样方法和数量

每批随机抽取15瓶(罐)(2L以上抽取6瓶)。6瓶(罐)(2L以上2瓶)用于感官要求、净含量、PH值、电导率的检验【净含量测定3瓶(罐)(2L以上2瓶)】:3瓶(罐)(2L以上2瓶)用于菌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检验:另6瓶(罐)(2L以上2瓶)留样备用。

      1. 出厂检验项目
    1. 型式检验
      1. 型式检验每季度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:a)更改主要原辅料或更改关键工艺;b)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:c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      2. 抽样方法和数量

从任一批产品中,随机抽取18瓶(罐)(2L以上抽取6瓶)。9瓶(罐)(2L以上抽取2瓶)用于感官要求、净含量、理化指标的检验函〔净含量测定3瓶(罐)(2L以上2瓶)〕;3瓶(罐)(2L以上2瓶)用于微生物的检验;另6瓶(罐)(2L以上2瓶)留样备用。
6.3.3 型式检验项目
应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。

    1. 判定规则
      1. 出厂检验结果中,感官要求、净含量、PH值、电导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,对不合格项目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复验。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,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时,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      2. 型式检验结果中,除净含量以外,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,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净含量有一瓶(罐)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晚婚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时,允许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复验,如仍有上述情况之一,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  1.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    1. 标志
      1. 产品标签上应按GB 7718 的有关规定标注:产品名称、净含量、制造者(或经销者)的名称和地址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和产品标准号。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在同一视野。
      2. 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主可用“蒸馏水”名称;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“蒸馏水”名称。在使用“新创名称”、“奇特名称”、牌号名称“、或”商标名称“时,在其立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”饮用纯净水“。
      3. 包装箱上除了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(或经销商)的名称和地址外,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总数量。
      4.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 191 的有关规定。
    2. 包装
    3. 运输
      1. 运输工具应清洁、卫生。产品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蚀性、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。
      2.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,严禁扔摔、撞击、挤压。
      3.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、雨淋、受潮。
    4. 贮存
      1. 产品不是与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蚀性、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。
      2.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、干燥、通风的库房中;严禁露天堆放、日晒、雨淋或靠近热源;包装箱底部应有100mm以上的垫板。
      3.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,应有防冻措施。
    5. 保质期

7.5.1  符合7.3与7.4条规定时,保质期:小于3000mL的包装不少于12个月;大于3000mL的大瓶包装不少于1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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